发布日期:2018/4/16 14:56:05 作者:办公室 浏览数:895
(2018年4月16日潮州市潮安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潮安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列席范围为非本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
一、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区监察委副主任;
三、区党群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驻我区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六、驻我区的省十三届人大代表;
七、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八、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九、曾任区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的老同志;
十、上级驻潮安正科级以上单位主要负责人;
十一、各镇(场)镇(场)长;
十二、各镇人大专职副主席;
十三、出席政协潮州市潮安区十届三次全会的委员(只列席第一次全体会议);
十四、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